(2016)苏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韩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慷,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荣高,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文银,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姜堰区,且有案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