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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韩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慷,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荣高,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文银,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姜堰区,且有案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