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1583张俊考与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考,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1583号原告:张俊考,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江苏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驻地工业路20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海,负责人。原告张俊考与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俊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10520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05205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俊考曾为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地板砖,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用105205元,被告向原告张俊考出具了加盖公司发票专用印章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张俊考(身份证号)运费款:壹拾万伍仟贰佰零伍元整。小写:105205元整。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办人:王儒方,2015年11月1日。”庭审中,原告张俊考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被告营业登记、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俊考为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地板砖,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张俊考运费10520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张俊考支付运输费用105205元。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俊考支付运输费用1052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江苏盈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俊考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润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