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燕兰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燕兰,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彭燕兰等人。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燕兰等人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7608.52元、质保金77188.14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7608.52元、质保金77188.14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