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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永生、谢松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永生,谢松丽,陈德强,祝保娟,陈华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永生,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谢松丽,女,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德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祝保娟,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华领,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永生、谢松丽、陈德强、祝保娟、陈化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