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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8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路北段汇丰花园8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9736914-9。法定代表人:熊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