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童方与陈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方,陈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1240号原告:童方,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陈点福,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童方诉被告陈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童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童方负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