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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童方与陈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方,陈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1240号原告:童方,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陈点福,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童方诉被告陈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童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童方负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