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王邦哲由原告杨某带领抚养两年,抚养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王某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支付抚育费1800元,于当季度最后一日前给付。被告王某自2019年3月10日后带领抚养婚生子王邦哲,原告杨某每月支付600元抚育费至王邦哲独立生活止。现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