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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张战良、王盛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张战良,王盛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950号原告:张海林,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绪明,蕲春县向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战良,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王盛林,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雄,蕲春县株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海林与被告张战良、王盛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海林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张战良、王盛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战良、王盛林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