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向世安杨承金与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财保12号申请保全人杨承金,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保全人向世安,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保全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法定代表人龚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杨承金、向世安与被保全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杨承金、向世安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承金、向世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