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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鲁兴妹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兴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102号原告鲁兴妹,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8号。法定代表人嵇艳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朝天宫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孙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法制大队民警。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祺、朱正,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兴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鲁兴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彦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人民陪审员 施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沈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