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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超与杨胜清、徐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杨胜清,徐腊梅,程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6号原告:程超,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胜清,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徐腊梅,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学元,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诉被告杨胜清、徐腊梅、程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超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程超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