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康与靳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靳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27号申请人李康,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延军,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李康申请执行靳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康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油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靳延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