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财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心街。负责人:吴学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宁,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艳秋,女,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秋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以与被申请人张艳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秋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新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