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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周聪,赵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云执1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委托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聪,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京玉,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生。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执行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周聪、赵京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7)云昆明信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7)云昆明信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 喜审判员 马顺 泽审判员 闵义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春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