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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969号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2524690R。法定代表人:王耀西,董事长。被告: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物探院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76789T。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