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建,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辩护人彭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尹建驾驶长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京Q×××)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楼前时与石某驾驶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尹建血液酒精含量为274.1mg/100ml。被告人尹建已赔偿石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尹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建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主要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