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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荣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贾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政,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西充县晋城镇,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赵荣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2日,住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荣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荣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账户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