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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民初8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法定代表人崔晓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新民,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王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吴新民、张祥魁和被告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称,被告王伟在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业务,在阅读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信用卡收费标准后,被告王伟签名确认自愿遵守合约约定,按时透支偿还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原告有权向法院诉讼被告王伟签名后,原告为其办理了信用卡用于个人透支消费,被告王伟于2012年7月2日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累计透支借款48422元,透支后被告王伟没有归还,现已超过正常透支期限,被告王伟仍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归还借款本金48422.92元及利息及滞纳金。被告王伟辩称,借款属实,该信用卡交给朋友使用,不知道朋友没有偿还利息,我只有等朋友将钱还给我我才能还给银行,要求银行利息降低,订一个还款计划。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业务,被告在阅读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信用卡收费标准后,被告王伟签名确认自愿遵守合约约定,按时透支偿还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被告王伟签字后,原告为其办理了信用卡用于个人透支消费,被告王伟于2012年7月2日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累计透支借款48422元,透支后被告王伟没有归还,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归还借款本金48422.92元及利息及滞纳金。本院认为,被告王伟在阅读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信用卡收费标准后,被告王伟签名确认自愿遵守信用卡透支合约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王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48422.92元及利息(按照双方合约约定的利率、滞纳金等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被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