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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公立与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公立,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47号原告:郭公立,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工业集中区毛庄村境内、311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佟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辉,男,该公司会计。原告郭公立诉被告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郭公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公立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公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计3912元,由原告郭公立负担。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