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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东武、沈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令,刘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令,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刘东武,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沈令、刘东武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轻轨站人行道摩托车停车位上,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世纪风牌DL30T-10两轮摩托车盗走。��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20元,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2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星火美叶理发店将被告人沈令抓获归案。被告人沈令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于当晚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聚美国际美发店将被告人刘东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沈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沈令因该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抓获,当天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令、刘东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沈令、刘东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沈令犯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除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缴纳的罚金四千元,其余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东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