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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三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雨湖区范围内,为了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