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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久珍、苗时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珍,苗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久珍,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苗时义,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李久珍与被执行人苗时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7205.99元,诉讼费105元,执行费3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