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久珍、苗时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珍,苗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久珍,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苗时义,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李久珍与被执行人苗时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7205.99元,诉讼费105元,执行费3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