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23行初13号原告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鼓楼阳光城11栋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TMWX2J(1-1)。法定代表人张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法定代表人张俊社,局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确认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本兵审 判 员 怀 红人民陪审员 涂必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