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学仕与丁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仕,丁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717号原告:董学仕,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戈,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怡,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董学仕与被告丁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董学仕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学仕撤诉。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