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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中断。法定代表人:肖宏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上诉人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口岸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物流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399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豫南口岸物流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火灾引发的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且关联案件已在火灾发生地法院审理。另,讼争合同实属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约定不明推定指向原审法院。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仓储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中就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任何一方可向芜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签约时就可能发生的纠纷意向芜湖地区法院诉讼解决,而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及安得物流公司的住所地情况,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得物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豫南口岸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