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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3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丁育龙。委托代理人:XX红,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成都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宏基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清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门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