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林昌奎、王顺仙等与林荣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奎,王顺仙,林荣忠,曹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710号原告:林昌奎,男,194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王顺仙,女,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儒林,盘县双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489。被告:林荣忠,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曹敏,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林昌奎、王顺仙诉被告林荣忠、曹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林昌奎、王顺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昌奎、王顺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昌奎、王顺仙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林昌奎、王顺仙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迟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