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乐乐与于升杰、青岛加利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乐,于升杰,青岛加利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20号原告:刘乐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北宋镇东尹王村人,现住。被告:于升杰,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平度市门村镇五仙庄村人,现住。被告:青岛加利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乐与被告于升杰、青岛加利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乐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乐乐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刘乐乐承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