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任宝来、王文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来,王文强,徐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7号申请执行人:任宝来,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徐小兵,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宝来与被执行人王文强、徐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