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雪姣诉冯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姣,冯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姣,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坤(系张雪姣大姨),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印(系张雪姣姨父),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素荣,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雪姣因与被上诉人冯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雪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冯素荣、张雪姣之间系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不存在张雪姣向冯素荣借款的事实。2015年底,因上诉人张雪姣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冯素荣表示赠送张雪姣一辆汽车,让张雪姣先拍牌照,拍到牌照后由冯素荣支付牌照费用及购车费用。张雪姣拍得牌照后,冯素荣仅支付了牌照费用,不同意支付购车费用。张雪姣认为支付牌照的80,700元(人民币,以下同)系双方为了结婚而由被上诉人主动赠与冯素荣的钱款,该赠与交付完毕。故请求判如诉请。被上诉人冯素荣辩称:2016年1月22日,张雪姣从冯素荣处借款80,700元用于购买机动车牌照,冯素荣便代其支付了80,700元牌照费用,张雪姣承诺尽快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冯素荣多次向张雪姣催要该笔借款,张雪姣均以无力偿还为借口拖延,才引发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冯素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雪姣归还冯素荣借款80,700元;2.张雪姣支付冯素荣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2日,冯素荣为张雪姣支付小汽车牌照费用80,700元,冯素荣、张雪姣对此均予以确认。但冯素荣认为该款系借款,张雪姣认为该款系赠与款。一审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张雪姣在微信中写到:“我其实是想告诉你,一年后归还,6个点的利息我也会还给你。如果你一定非要走法律程序,那我也尽量配合你”。张雪姣对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系冯素荣通过不正当手段诱骗张雪姣作出上述表示,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根据2016年6月16日张雪姣在微信中的表示,足以证明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冯素荣已经按照张雪姣的指示代付拍牌费用,完成交付,故冯素荣、张雪姣双方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冯素荣要求张雪姣归还借款80,7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法院按照张雪姣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理期限届满之日。张雪姣应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张雪姣有关双方系赠与法律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一、张雪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素荣欠款80,700元;二、张雪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素荣以80,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0元,由张雪姣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钱款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支付汽车牌照费用80,700元,及事后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催讨该款,上诉人微信回复中表示愿在一年后归还,以6个点计息等,可以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80,700元,用于支付拍牌费,并承诺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事实。现经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催讨该借款后,上诉人未能及时还款,故上诉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二审中,上诉人仍主张涉案钱款为被上诉人赠与钱款,但与在案证据相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由上诉人张雪姣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