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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廷臣与戚秀丽、毛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臣,戚秀丽,毛阵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460号原告段廷臣,男,汉族,1943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戚秀丽,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毛阵东,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川汇区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廷臣诉被告戚秀丽、毛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廷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廷臣以与被告戚秀丽、毛阵东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廷臣撤回对被告戚秀丽、毛阵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段廷臣承担。审判员  付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