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廷臣与戚秀丽、毛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臣,戚秀丽,毛阵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460号原告段廷臣,男,汉族,1943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戚秀丽,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毛阵东,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川汇区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廷臣诉被告戚秀丽、毛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廷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廷臣以与被告戚秀丽、毛阵东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廷臣撤回对被告戚秀丽、毛阵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段廷臣承担。审判员 付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