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春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76号罪犯田春全,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筠连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春全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田春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春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十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1280分,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田春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春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