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西顺与张会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顺,张会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西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5组。被执行人张会寿,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5组。本院在执行李西顺与张会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蒲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会寿应履行申请人水费1977元、借款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知去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李西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