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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坤、陈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坤,陈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2月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坤,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陈丽坤,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申请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李坤、陈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坤、陈丽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李坤、陈丽坤支付陈勇借款本金35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坤、陈丽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4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祁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