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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白拉、杨白音巴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白拉,杨白音巴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522号原告:刘玉兰,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拉,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杨白音巴图,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白拉、杨白音巴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兰于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