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乔万宇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桥上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万宇,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桥上村村民委员会,乔万水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406号监督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万宇。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桥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永兵。原审第三人:乔万水。申诉人乔万宇因与被申诉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桥上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民(行)监[2016]320300002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