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德彬与河南省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彬,河南省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1661号原告:曾德彬,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花萍,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4326753520R。住所地:商城县西苑中路。委托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德彬与被告河南省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德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花萍与被告河南省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明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南兴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商城县××××杨村建设度假山庄和油茶基地,原告曾德彬受雇在油茶基地从事除草、施肥、喷药等工作。2015年10月17日下午,原告在驾驶三轮车运水喷药过程中发生三轮车侧翻坠入山谷的安全事故,导致原告颅脑损伤、视神经损伤、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商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2016年9月23日信阳商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曾德彬右股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颅骨骨折和左侧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原告受伤治疗后一直在家休养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油茶基地内部地形复杂,山势陡峭,道路土质疏松,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交通条件,导致原告在运水过程中跌落山谷受伤,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至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间签订合同;2、郭维凯、戚昌友、汪立相等人证明;3、事故现场照片;4、曾德彬家庭成员证明;5、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6、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住院病历;7、医疗费票据复印件;8、交通费票据;9、商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辩称:被答辩人遭受损害时,其承包答辩人的工程基本结束,被答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人真实原因,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自己是驾驶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状况是否良好,驾驶员是否拥有驾驶资格驾驶操作是否恰当均为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答辩人无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受到伤害,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定做人均不应该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被答辩人签订合同后,由其自己聘请人员施工,工作时间也是自行安排,且相关作业工资均由被答辩人提供,工作方式上被答辩人有绝对的自主选择权,根本不受答辩人控制。施工结束后,被答辩人需要向答辩人交付经过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不需要任何资质的简单农业耕作。答辩人选任被答辩人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存在过错。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合同约定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对位于吴河乡清塘坳油茶基地进行穴状锄抚、施肥,喷打农药、除草剂,穴状锄抚要求,对1米以下的油茶幼苗将周围砍成1米见方的空隙后,再进行穴状抚育,穴的规格是40cm×40cm,在锄土抚育时对幼苗和幼树周围10cm见方内浅锄,深度在2-3cm、10cm见方以外要求深锄,深度在5-10cm找锄土时要拾净40cm见方内树根,草根和石块,对40cm见方内有茅草和树兜的要将茅草和树兜挖起放在穴面外,通过松土后要确保穴的口面达40cm见方,并将穴的口面锄成外高内低、外面的高度不低于5cm,穴的口面达到上述标准后,对油茶幼树进行培土,用松土将油茶幼树基部培成土丘,土丘的面积要达到10cm见方,高度3-5cm为宜,对歪斜的幼苗和幼树通过培土苗木扶正。2、施肥,要结合穴状松培土、抚育时先在每棵幼苗和幼树周围施撒一把复合肥后再按要求进行松培土,达到肥料和土壤均匀混合的目的。3、明穴整地,在抚育时对栽植的幼苗已死亡和密度过稀的空隙地需要明年补植的、一律采取明穴整地;明穴的规格40cm×40cm×40cm;挖穴时将石块、树根及草根拾净后把土放在穴的两侧,验收时以量取的下口和底部为准。4、喷打除草剂:对油茶幼苗和幼树株、行间的杂灌和杂草喷打洒达除草剂,为确保除草剂不沾染由茶幼苗和幼树、对高度在1米以下幼苗和幼树全部用塑料桶盖好后再喷药、喷药时分段分小片滚动进行;对高度在1米以上的幼树、喷药时要将喷头向下、严禁将药液喷到幼树的树冠上。工程定额与验收:工程定额穴状锄抚含施肥、每株0.7元;明穴整地、每穴1.5元,喷打除草剂、每亩50元。工程结算:乙方在施工过程平时只能预借己完成工程量折款的40%作为生产、生活的铺底资金,其余部分待乙方承包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项目,奖该项验收总款的5%,凡合格率达不到95%的项目,每低1个百分点,惩该项验收总款的1%;合格率达不到80%的项目,一律返工重做,否则将按定额减半结算;损坏油茶幼苗和幼树,每株罚款5元。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因地形复杂,山势陡峭,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各类车辆、机械、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甲方给从事劳务工人员每人购100元的意外人生险。2015年10月17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油茶基地内,驾驶三轮车运水喷药时,三轮车侧翻,致原告曾德彬颅脑损伤,视神经损伤,胶骨骨折、肋骨骨折。原告伤后先后在商城县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诊断。原告的伤经信阳商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曾德彬有股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2、被鉴定人曾德彬颅骨骨折和左侧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对该茶幼林进行穴状锄抚施肥、喷洒锄草剂、明穴整地的标准,原告另外约定的标准的工作量,被告给付报酬。原告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原告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原、被告之间地位平等是一种合同关系,可见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不是劳务,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受雇于被告的证据不足,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德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曾德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