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贵州佳诚劳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佳诚劳务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佳诚劳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民族宾馆旁。法定代表人:万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法定代表人:胡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佳诚劳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万山区海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元,余款2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5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嘉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