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梁天见、张志友、梁天虎、梁天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天见,张志友,梁天虎,梁天碧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天见,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6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友,男,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天虎,男,生于1971年11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天碧,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上诉人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天见、张志友、梁天虎、梁天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已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审已裁定准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