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姬与林郑津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姬,林郑津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857号原告:谢姬,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郑津子,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姬与被告林郑津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谢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姬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