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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姬与林郑津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姬,林郑津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857号原告:谢姬,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郑津子,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姬与被告林郑津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谢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姬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