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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杨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杨晓峰,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经营者:许艳刚,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晓峰,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辰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法定代表人:文琳君,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杨晓峰、原审被告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龙鼎丽轩木门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