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利新与代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新,代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3532号原告:刘利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菅利军,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代老五,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刘利新诉被告代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利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刘利新负担。审 判 长 罗 焘审 判 员 陈润泉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新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