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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利新与代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新,代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3532号原告:刘利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菅利军,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代老五,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刘利新诉被告代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利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刘利新负担。审 判 长  罗 焘审 判 员  陈润泉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新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