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胡家元,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8)。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晓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军、张婷,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家元,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六支沟。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沿江路41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原审被告胡家元、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正在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商谈和解方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