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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武生与被告周千石、刘建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武生,周千石,刘建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79号之二原告:肖武生,男。被告:周千石,男。被告:刘建清,男。原告肖武生与被告周千石、刘建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武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武生撤诉。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肖武生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为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