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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5836号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婕,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住所地富源县大河镇。投资人:叶大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雪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雪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