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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与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690号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兆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91元,由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