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何友梅与李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梅,李林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176号原告何友梅,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刚,系原告哥哥,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林生,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梅与被告李林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何友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友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友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何友梅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昱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