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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刑初35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男,1982年12月1日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2016年5月24日被张家口市万全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敏、张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海与他人在万全区孔家庄镇汽车站驴肉火烧店吃早点时将两辆半挂车停在门口,武某发现自己开的温馨旅店出口被半挂车挡住,遂进驴肉火烧店内要求张海等人挪车并发生口角,后回到自己店内打扫卫生。被告人张海吃完早点出来后看见武某,心生不满,遂和武某理论,并进屋与武某互相推打,将武某打伤。经鉴定,武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海已赔偿武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海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海与他人在万全区孔家庄镇汽车站驴肉火烧店吃早点时将两辆半挂车停在门口,武某发现自己开的温馨旅店出口被半挂车挡住,遂进驴肉火烧店内要求张海等人挪车并发生口角,后回到自己店内打扫卫生。被告人张海吃完早点出来后看见武某,心生不满,遂和武某理论,并进屋与武某互相推打,将武某打伤。经鉴定,武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海已赔偿武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侯某、刘某、王某、马某、李某、赵某、原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海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张海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韶宾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