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锡华、张维范与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锡华,张维范,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锡华,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范,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常镇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锡华、张维范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本案分别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锡华、张维范的起诉,上述情形属程序违法,本院二审对此无法调整,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春露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