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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何质彬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44号申请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储纪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质彬,男,193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390407XXXX。申请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质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账号为621080352000XXXX的存款人民币62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620万元的保险单(保单号:AHANHNEZ0117Q000030A)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质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账号为621080352000XXXX的存款人民币6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3n9ngmhdc4qyja8npk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秋云审 判 员 庄和彬审 判 员 林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雪峥书 记 员 曾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审核:李瑛撰稿:陈秋云校对:曾靖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印制(共印15份) 搜索“”